“投资”偷采稀土获刑

创建时间:2016-08-22 01:09

“投资”偷采稀土获刑

来源:大洋网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7795.38万元

  广州日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胡俊辉)江西省一名男子从银行贷款远赴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和他人合伙“投资”非法开采稀土矿。不料还没等他获利“收回投资”,这个非法采矿点就被执法人员查获。记者昨日从新丰县人民法院获悉,他不仅没有从中获利,反而连80万元“本钱”也有去无回,最终自己还被以非法采矿罪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三兄弟将自己的70亩位于韶关市新丰县遥田镇维新村下迳组李公坑称星窝的自留山场,以70万元承包给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郭新华、余平杰、潘光卷(均已判刑)等人。

  承包此山场后,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郭新华、谢昌明、潘钟声(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出资了80万元,作为江西一方的老板,与新丰一方的老板余平杰、潘光卷等人在山上非法开采稀土矿产。

  被告人李某与其他同案人非法开采稀土矿产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广东省新丰县遥田镇维新村下径组李公坑山段被非法开采稀土氧化物为516.2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7795.38万元。

  新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为,李某是矿场的出资者之一,在非法采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是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据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法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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